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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2026-05-15最後校對 2026-05-15聯絡編輯 一次付費 · 即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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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吵到一半被推到牆角,他停下來看著你,過了幾秒才說「我不是故意的,我們是一家人不要計較」。等他出門上班,你坐在地上手在抖,不知道是要打給媽媽、打給警察,還是先把證件收進包包。
朋友兩年前從同居關係分手後被前任跟蹤回家、半夜傳威脅訊息。她以為「人都分手了應該不算家暴」,拖了兩個月才知道《家暴法》連已分手的同居伴侶都涵蓋。她那時候第一通電話打的是 113,社工那天就幫她預約律師聲請保護令。
家暴的定義比多數人想像中廣。身體傷害、精神貶低、經濟控制、跟蹤騷擾都算;家庭成員的範圍也廣,含現/前配偶、現/前同居伴侶、四親等內血親姻親。下面把 3 種保護令的差異、5 步驟聲請流程、保護令 13 款命令內容,一次講清楚。
先看這幾個重點
- 家暴定義範圍廣:身體 / 精神 / 經濟 / 跟蹤騷擾都算(不限肢體暴力)
- 家庭成員定義:含現 / 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血親 / 姻親、現 / 前同居伴侶
- 3 種保護令:緊急(4 小時核發)/ 暫時(先核發審理)/ 通常(開庭後核發)
- 保護令 §14 共 13 款可命令內容:禁接觸 / 遷出住所 / 命交付子女 / 命給付扶養費 / 命接受治療等
- 違反保護令罪:3 年以下徒刑,公訴罪(檢察官知悉即追訴)
- 關鍵專線:113 保護專線(24 小時 / 免費 / 通話費由衛福部承擔)
- 適用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2、§3、§14、§16、§61;《刑法》§277、§278、§30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範圍比想像中廣
許多人以為家暴只指肢體傷害,事實上家暴法的定義遠比這廣得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經濟或跟蹤騷擾之不法侵害行為。
4 大類家暴行為
- 身體暴力:毆打、推、踢、捏、強制限制行動、用物品砸、強迫性行為
- 精神暴力:辱罵、貶低、恐嚇、威脅、孤立、洗腦、長期冷暴力、毀損個人物品、傷害寵物
- 經濟暴力:禁止工作、控制薪資 / 信用卡、查驗每筆消費、剝奪生活費、毀損財物、用經濟手段控制
- 跟蹤騷擾:監視行蹤、跟蹤、持續傳訊、安裝追蹤設備(家暴成員適用家暴法即可,不必走跟騷法)
常見被忽略的家暴形態
⚠️ 以下都算家暴,許多人以為「沒有打人就不是家暴」是錯的:
- 長輩持續以言語貶低成年子女(精神暴力)
- 配偶查驗你的手機、限制你的社交圈(精神 + 控制行為)
- 父母擅自取走未成年子女的零用錢、剝奪正常物質需求(精神 + 經濟)
- 分手後前同居人持續傳「我會去找你」(跟蹤騷擾型家暴)
- 祖父母當著孫子的面對父母施暴(孫子是「目睹兒少」也納入保護)
- 配偶刻意毀壞你的證件、文件、聯絡簿(毀損 + 控制)
二、誰算「家庭成員」?4 親等的法律邊界
家暴法的「家庭成員」定義遠比一般人想像廣,包含許多沒住一起、甚至已分手的情況: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包含的關係(簡化表)
- 配偶 / 前配偶:包含離婚後仍適用
- 同居伴侶 / 前同居伴侶:含同性、異性、同志伴侶;包含已分手
- 父母 / 子女 / 祖父母 / 孫子女:含繼親、養親
- 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 / 異父同母、半兄弟姐妹
- 叔伯姑姨舅(四親等內旁系血親)
- 表 / 堂兄弟姐妹(四親等內旁系血親)
- 配偶之父母(公婆 / 岳父母):直系姻親
- 配偶之兄弟姊妹(妯娌 / 連襟):旁系姻親
- 同住的其他成員(家屬間):如同住的叔伯阿姨、繼父母帶來的繼兄弟姐妹
未同居伴侶條款(2015 增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被害人年滿 16 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本法各章規定。
翻譯:交往中或已分手的男女朋友(沒同居過),也能聲請保護令。這是 2015 年大修法的重要進展,補上「親密關係暴力但非配偶 / 同居」的法律縫隙。
三、3 種保護令的差異
家暴法提供 3 種保護令,依情況急迫性使用:
1. 緊急保護令(§16)
- 誰可聲請:警察機關、檢察官、地方政府(被害人不能直接聲請,需透過警察 / 社工)
- 時機:被害人有受家暴急迫危險
- 速度:法院 4 小時內核發(24 小時運作)
- 有效期:直到通常保護令核發為止(通常 1-3 個月)
- 適用情境:當下正受暴或暴力升級風險高、需立即將加害人遠離
2. 暫時保護令(§16)
- 誰可聲請: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
- 時機:聲請通常保護令過程中,被害人有受暴危險
- 速度:幾日內核發(不需開庭聽證)
- 有效期:直到通常保護令核發為止
- 適用情境:危險程度不到緊急但需要立刻的保護
3. 通常保護令(§14)
- 誰可聲請: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
- 速度:1-3 個月核發(需開庭審理)
- 有效期:最長 2 年,期滿前 1 個月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 2 年)
- 命令內容:最完整(13 款,後詳述)
三種保護令的策略:實務上多走「緊急 → 通常」雙軌:先請警方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取得立即保護(將加害人立刻遷出),同時自己以聲請人身分啟動通常保護令程序(取得長達 2 年的完整保護)。「暫時保護令」較少獨立使用,多是緊急核發後的銜接過渡。
四、聲請保護令的 5 步驟 SOP
- 1
第一階段:撥 113 / 110 / 119 取得立即支援
被害當下:
- 立即受暴中 → 110:警察會立刻到場制止暴力,必要時逮捕加害人
- 需要醫療 → 119:救護車到場 + 帶你到醫院驗傷
- 諮詢 / 找庇護 → 113:衛福部 24 小時保護專線,社工協助評估危險、安置庇護所、陪同報警
113 vs 110 差別:113 是社工 / 諮詢專線,不會自動派警;110 是執法管道,會派警到場。若需要立刻將加害人帶離現場 → 110;若想諮詢、評估、心理支持 → 113。
兩者都可以撥,多數案件兩線並用。
- 2
第二階段:驗傷、報警、製作筆錄
到場警方會:
- 製作「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俗稱「DA 表」),含 19 項危險評估指標
- 陪同到醫院驗傷(保留診斷證明書)
- 必要時當場將加害人帶離(依§29 預防性逮捕)
- 啟動「緊急保護令」聲請程序(警察是聲請人之一)
同時保全證據:
- 傷勢照片(事發當下 + 隔日各拍一次)
- 家中破壞痕跡(被打破的物品、撕裂的衣物)
- 對方的恐嚇訊息 LINE / 簡訊
- 監視器(自家門口、社區、店家)
- 第三方證詞(鄰居、家人、朋友的目擊或事後告知紀錄)
- 就醫紀錄(含長期精神科 / 身心科就診)
- 3
第三階段:聲請通常保護令(書面)
書面聲請流程:
- 聲請書:可到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索取空白表單,或當地家暴中心協助填寫
- 聲請費:免徵裁判費
- 遞交法院:被害人住居所地、現在所在地或加害人住居所地之家事法院
- 附件:驗傷單、警方筆錄、DA 表、訊息截圖、證人陳述
- 聲請後 1 個月內法院安排開庭
請律師或法扶:聲請過程可自行進行(不強制請律師),但對方可能聘律師反擊。建議:
- 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經濟弱勢免費律師
- 各地家暴中心:提供陪同出庭服務
- 家事服務中心:提供書面協助、家事調解
- 4
第四階段:開庭審理
通常保護令開庭程序:
- 法官會分別詢問雙方(多會分隔開避免被害人壓力)
- 可請陪同人在場(社工、律師、信任親友)
- 家事調查官 / 社工的訪視報告很重要
- 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會考慮親權安排
- 聽證結束後 1-2 週內核發保護令
開庭技巧:(1) 帶齊所有證據備份;(2) 條列陳述事件時序,避免情緒化;(3) 明確說出你想要的保護令內容(如:禁止接近、遷出住所、命給付生活費);(4) 若擔心人身安全可申請
不公開審理。
- 5
第五階段:保護令核發 + 違反追訴
保護令送達雙方後:
- 立即生效,加害人應遵守
- 當地警察分局存檔,警方有義務協助執行
- 違反保護令罪(§61):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公訴罪(檢察官知悉即追訴)
- 違反當下立刻報警 110,警方可立即逮捕加害人
- 保留違反證據:訊息、監視器、目擊證人
延長保護令:保護令期滿前 1 個月內可聲請延長(依然有受暴風險時),每次最長 2 年。
五、保護令 13 款命令內容(§14 詳解)
通常保護令的命令內容是家暴法最強的法律工具。法院可命令以下 13 款內容之一或多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常見命令組合
- 分居型:1 + 2 + 3 + 4(禁止暴力 + 禁止聯絡 + 遷出住所 + 遠離特定場所)
- 子女撫養型:1 + 2 + 6 + 7 + 8(再加暫時親權 + 會面安排 + 扶養費)
- 經濟保護型:1 + 8 + 9 + 11(賠償型 — 扶養費 + 醫療費 + 律師費)
- 治療型:1 + 2 + 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戒酒戒毒)
⚠️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是家暴法獨有的工具。法院認定加害人有酗酒、毒癮、控制狂特質、創傷未處理時,可命其接受 6-24 個月的強制治療。違反者違反保護令罪成立。
六、相關法條一覽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暴力定義(含精神 / 經濟 / 跟蹤騷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定義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保護令種類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通常保護令 13 款命令內容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4 小時核發)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警方預防性逮捕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違反保護令罪(3 年以下徒刑)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未同居伴侶準用
- 《刑法》 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
- 《刑法》 第 278 條:重傷罪
- 《刑法》 第 304 條:強制罪
- 《刑法》 第 305 條:恐嚇罪
- 《民法》 第 1052 條:判決離婚事由(含家暴)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目睹家暴兒少通報
常見問題 FAQ
另一半只是大吼大叫沒打人,這算家暴嗎?+
算;家暴法 §2 明文家暴包含「精神不法侵害行為」,不必等到肢體暴力才求助。
- 行為型態 反覆大吼大叫、辱罵、威脅、貶低、孤立,都可能是精神暴力。
- 頻率判斷 觀察是否反覆或持續發生。
- 內容判斷 看是否包含人身攻擊(如「你這廢物」「沒有你會更好」)或威脅(如「我會讓你看不見明天」)。
- 影響判斷 若你開始失眠、害怕或改變行為,符合時即可聲請保護令。
- 證據保存 建議保留所有錄音(與自己對話之錄音合法)、訊息與其他人聽到的證詞。
113 跟 110 有什麼不同?我該打哪個?+
113 與 110 功能不同:一個是社工保護專線,一個是立即執法派警。
- 113 專線 衛福部 24 小時保護專線,免費、保密,由社工接聽,提供諮詢、危險評估、安置協調與陪同報警;不會自動派警。
- 110 報警 警察線會立即派警到現場制止暴力,必要時逮捕加害人。
- 立即危險 正在受暴、對方有兇器或人身有立即危險時,打 110。
- 評估支持 需要心理支持、想了解選項或不確定怎麼做時,可先打 113,社工會評估後協助聯絡警方。
- 文字報案 簡訊也可行,傳「家暴」加你的位置到 110 文字報案。
爸媽吵架我會被影響,可以聲請保護令嗎?我是未成年子女。+
可以;家暴法保護「家庭成員」,未成年子女即使不是直接被打的對象,目睹家暴本身也是被害。
- 主動撥 113 社工會評估你的處境,必要時可代為聲請保護令,你不必親自到法院。
- 請學校協助 老師或輔導室有兒少保護通報義務(《兒少法》§53),會啟動社政系統介入。
- 家人代聲請 祖父母、叔伯姑姨、成年兄姊等其他家庭成員,都可代你聲請保護令。
- 緊急報警 緊急情況直接打 110。
- 緊急安置 若未滿 18 歲且家中極度危險,113 或社工可安排緊急安置於社政機構或庇護所,最久 3 個月。
我前同居伴侶已經分手 3 年了,現在還能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可以;家暴法 §3 第 2 款明文「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皆適用。
- 分手後 仍可聲請,但需證明對方目前的行為,不是只拿 3 年前的舊事。
- 同居型態 同性或異性同居都適用,不分性別。
- 搬離後 已搬離或目前沒有共同居住仍適用,只要曾經同居就符合身分要件。
- 聲請重點 聲請時要說明過去同居事實,以及目前的家暴或跟蹤騷擾行為,法院會根據兩個事實核發保護令。
- 未同居伴侶 若從未同居但有交往或親密關係,適用 §63-1 未同居伴侶條款,仍可聲請。
我有保護令但對方仍持續傳訊,怎麼辦?+
這就是「違反保護令罪」,依家暴法 §61 處 3 年以下徒刑,且是公訴罪。
- 立刻留證 截圖保存對方訊息、來電紀錄與停留場所照片。
- 立刻報警 打 110,警方應協助逮捕。
- 通知家防官 每個轄區都有駐警局家防官,會在保護令期間主動關懷被害人。
- 更新保護令 若違反行為構成新的家暴事證,可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或追加命令,例如增加遠離距離、禁止網路聯絡。
- 暫時避險 若違反情形嚴重,113 可協助緊急庇護。
⚠️ 不要輕忽訊息不要因為「對方還沒打我」而忽略違反訊息,暴力升級往往從違反保護令的訊息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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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家暴保護令」情境頁最容易拖延的理由是「他只是這一次」、「等他冷靜下來就好」。但實務上家暴的本質是循環,不是偶發;不處理的下一次,幾乎都會比這一次更嚴重。緊急保護令 4 小時可核發,當天就能要求對方遷出住所,不用等到下一次見血。
113 保護專線 24 小時免費,社工會幫你判斷該走哪個流程、聲請哪種保護令。求助這件事跟「軟弱」沒關係,是把自己接下來的人生從那段關係裡撈出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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