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每次都說「月底再匯」,半年過去孩子的學費全由你墊。台法通整理了扶養費計算、強制執行、暫時處分與改定親權時機,讓你知道怎麼替孩子追錢。
我們不是律師,是把法條翻成白話的人。引用的每個條號都可以點進去,跳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對照原文。
✓ 每篇出稿前會有兩位編輯交叉核對條號和條文,再做白話化。目前還沒有合作的執業律師審閱,這部分還在找。
遇到這個狀況,你可能需要:
每個月 5 號是扶養費入帳的日子。第一次晚兩天,他說公司延發薪水;第三個月乾脆說失業了,叫你「再等等」。再下一個月,line 已讀不回。
同事單親帶兒子,前夫每個月用各種理由少付或晚付,她拖了一年半才下決心找律師。律師看完離婚協議書直接說:「妳手上這份就是執行名義,可以直接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他薪水,不用再協商。」她後來才知道,所謂的「先給對方一點面子」,其實是把自己的權利往後丟。
扶養費是子女的法定權利,不是大人之間的人情往來。下面把追討的 5 個步驟、強制執行的實際操作、限制出境和改定親權的時機,一次講清楚。
《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 1116-2 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甲乙離婚,育有 1 子 6 歲,住台北市。甲(不行使親權方)月薪 8 萬,乙(行使親權方)月薪 4 萬:
家事事件法 §85:「於本案裁判確定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之暫時處分。」
仍然可以追討,實務上會從財產、隱匿收入與親權壓力等多個方向處理。
可以,因為扶養費本質上是子女的權利,不是父母可以任意放棄的權利。
能,但難度會提高,通常要先鎖定國內可執行的財產與送達方式。
可以,但通常是在父母均不能盡扶養義務時,才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負擔。
可以,但要注意請求權主體與時效限制,並準備支出與未付款證據。
最常見的錯覺:「先給他一點時間,下個月一定會付」。實際上越拖對方越覺得這筆錢可以不付,拖到第三個月才動,他已經把這筆錢花掉了。有判決書、調解書、公證離婚協議書任何一種執行名義,當天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不用等對方點頭。
另一個常被混淆的觀念:對方就算真的失業,也只能聲請「減免」不是「免除」。故意辭職逃避扶養更不行,法院認定為遺棄的話最重 5 年有期徒刑。法扶 412-8518 和家事服務中心都有免費律師可諮詢,不用一個人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