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進入第 12 週,去主管辦公室告知。她聽完笑了一下,慢慢說:「公司最近案子很重,我們不太需要常請假的人。」這句話從茶水間繞回辦公桌的路上,你一直在想是要當沒聽到,還是回去查清楚法律。
前同事兩年前請完 6 個月育嬰假回公司,原本的位子被新人接走,新工作內容是純行政;她當下沒簽任何同意書,先打 1955 勞動部專線書面諮詢、再向勞工局申訴。三個月後公司因違反性平工法 §17 被罰 15 萬,原職復職加上 8 萬精神慰撫金。她說整段過程最關鍵的就是「任何同意調職的文件都不要簽」。
《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就業保險法把生育、育兒、復職保障一整套規定下來,2023 年 3 月起連 5 人以下小公司都納入適用。下面把產假、陪產假、育嬰留停、津貼計算、復職保障,以及雇主刁難時的自保 SOP,一次說清楚。
先看這幾個重點
- 產假:8 週工資照給(不分自然產 / 剖腹產;妊娠週數不同有 4 種分級)
- 陪產檢及陪產假:7 天工資照給(2022 修法後合併並擴大)
- 育嬰留職停薪:最長 2 年(子女 3 歲前、每名子女)
- 育嬰津貼:月薪 60% + 政府加碼 20% = 80%(2021.7 起加碼)/ 每名子女最長 6 個月(父母合計 12 個月)
- 復職保障:原職位 / 不得解僱 / 不得減薪 / 雇主違反最高罰 30 萬
- 5 人以下小公司 2023.3.8 起也適用(過去除外,現在補上)
- 適用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15、§16、§17、§20、§38-1;《就業保險法》§19-2;《勞工保險條例》§31-§32
一、產假:依妊娠週數 4 種分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受僱者分娩或流產給予產假,金額依妊娠週數分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1 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4 種產假對照表
- 分娩(自然產 / 剖腹產 / 引產):8 週(56 日)
-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4 週(28 日)
-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1 週(7 日)
-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5 日
產假工資計算
《性別平等工作法》§15 第 2 項:
- 受僱工作滿 6 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受僱未滿 6 個月:產假期間工資減半發給
- 勞保被保險人另可請領「生育給付」(勞保條例 §31-§32):月平均投保薪資 × 2 個月 一次發給(雙胞胎 ×3、三胞胎 ×4)
⚠️ 產假是強制休假,不是「可選擇」。雇主應使受僱者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不得讓你「自願不請」或變相要求繼續工作。違反者依性平工法 §38-1,可處 30 萬-150 萬罰鍰。
二、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安胎休養
1. 產檢假(性平工法 §15 第 4 項)
- 對象:懷孕的受僱者本人
- 天數:7 天(2022 從 5 天增加為 7 天)
- 工資:照給
- 使用:可分日 / 半日 / 小時申請,依檢查時間實際安排
2. 陪產檢及陪產假(性平工法 §15 第 5 項,2022 重大改變)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5 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
- 對象:配偶懷孕 / 分娩的受僱者(不限性別 — 同性配偶亦適用)
- 天數:7 天合併計算(2022 修法前產檢陪同 5 天 + 陪產 5 天分開算,現在合併 7 天彈性更高)
- 工資:照給
- 使用:配偶妊娠期間至分娩後 1 個月內請完
3. 安胎休養(性平工法 §15 第 3 項)
- 適用:醫師診斷有需要安胎休養
- 給假:依醫師建議的休養期間請假,視為病假
- 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但若請的是住院傷病假,最高一年可請 1 年
- 申請方式: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要寫「需安胎休養」並建議天數)
三、育嬰留職停薪:最長 2 年 + 津貼 80%
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育兒法律工具。許多人不知道:(1) 父母都可申請;(2) 同時請也可以;(3) 一胎可請最久 2 年;(4) 政府加碼後實質津貼達月薪 80%。
申請資格(性平工法 §16)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1 項: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 資格:受僱滿 6 個月(試用期一過即符合)
- 子女年齡:滿 3 歲前可申請
- 期間:每名子女最長 2 年,可分次申請(但每次至少 30 日)
- 父母同時申請:可以(2021 修法後不再限制父母一方申請)
- 5 人以下事業單位:2023.3.8 起準用(過去除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保 §19-2)
《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 就保資格:投保滿 1 年以上
- 津貼金額:月平均投保薪資 60% × 6 個月(每名子女)
- 2021.7 加碼:政府另補助 20%,合計 80%(行政院決議 —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
- 父母合計:父母各 6 個月共可領 12 個月(同一子女)
- 申請:透過勞保局網站或臨櫃辦理
實際金額試算
以月薪 NT$ 45,000、勞保投保薪資 45,800 為例:
- 就保育嬰津貼:45,800 × 60% × 6 個月 = NT$ 164,880
- 政府加碼 20%:45,800 × 20% × 6 個月 = NT$ 54,960
- 合計(一人 6 個月):NT$ 219,840(約等於月薪的 80% × 6)
- 若父母各請 6 個月 → 合計約 NT$ 439,680
復職保障(性平工法 §17)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第 1 項: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 30 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復職」是復回「原職位」。許多雇主用「組織調整」名義將留停員工降職、調職、或要求「重新面試」,這些都違法。雇主拒絕復職的 4 種法定事由是嚴格認定的,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就是違法解僱。
四、家庭照顧假(性平工法 §20)
除產假與育嬰假外,照顧家庭成員時還可請「家庭照顧假」:
- 適用: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其他重大事故
- 天數:每年 7 日(與事假合併計算)
- 工資:依事假規定(不發給,但雇主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
- 性別不拘:父親、母親、男性勞工均可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五、雇主刁難 5 步驟自保 SOP
實務上 5 大刁難場景:拒絕受理、要求自願離職、調職降薪、不准請假、復職時刁難。對應做法:
- 1
第一步:書面申請、保留證據
所有假別申請
書面化:
- 用公司請假系統 + email 雙軌申請(系統申請後寄 email 給主管 + 人資留存)
- email 內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X 條,本人申請 OO 假,期間從 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請依法核准」
- 附必要證明:產檢時程表、醫生診斷書、出生證明、配偶妊娠證明等
- 留存所有書面資料:公司回覆、主管口頭談話錄音(與自己對話之錄音合法)
- 2
第二步:雇主拒絕 → 引用法條 + 預告申訴
雇主以「人手不足」「業務繁忙」等理由拒絕:
- 書面回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X 條,本人有權請該假別,貴公司無拒絕之法律依據。若 5 個工作日內未核准,本人將依法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 「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是合法且常見的下一步 — 多數雇主在此階段就會核准
- 同時諮詢勞動部 1955 專線取得書面回覆建議
- 3
第三步:被要求離職 / 被解僱 / 被調職 → 立刻申訴
性平工法 §11、§17、§31 明文禁止:
- 不得因生育、結婚、懷孕為由解僱、降調、減薪(§11)
- 育嬰留停期滿應准復職原職(§17)
- 性別歧視推定條款(§31):雇主對「性別差別待遇」應負舉證責任
申訴管道:
- 地方政府勞工局 / 性別平等工作會(先必須走的程序)
- 勞動部 1955 專線
- 勞動事件法下的勞動調解(2020 施行,免裁判費、流程快速)
- 必要時起訴民事(薪資補發 + 精神慰撫金)
- 4
第四步:計算「應領 vs 實領」損失明細
整理出完整的損失明細:
- 應領工資(產假期間照給)vs 實領(被扣減 / 未發)
- 勞保生育給付(未發給的,可向勞保局異議)
- 就保育嬰津貼(被雇主錯誤通報的部分)
- 復職遭拒導致的失業收入損失
- 精神慰撫金(依民法 §195 + 性平工法 §29)
- 5
第五步:若決定離職,主張「視為被解僱」
若雇主刁難太嚴重你選擇離職,依《勞動基準法》§14 第 1 項第 6 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可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失業給付:
- 「視為被解僱」可請求資遣費(每滿 1 年發給 1/2 月平均工資)
- 領取就業保險法的失業給付(每月 60% × 6 個月)
- 性平工法 §29 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
六、相關法條一覽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禁止因婚姻、懷孕、分娩、育兒解僱降調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產假 / 產檢假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安胎休養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9 條:損害賠償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1 條:性別差別待遇推定條款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1 條:罰則
- 《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生育給付資格
-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生育給付金額
-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終止
- 《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傷病假規定(含安胎休養)
常見問題 FAQ
我懷孕了還不到 6 個月工作,產假能領全薪嗎?+
不能領「全薪」,但仍享有 8 週產假,且可搭配勞保生育給付。
- 未滿 6 個月 受僱未滿 6 個月時,產假期間工資減半發給(性平工法 §15 第 2 項)。
- 生育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局請領「生育給付」,以月平均投保薪資 × 2 個月一次發給,不論受僱多久都可請(勞保條例 §31)。
- 實質金額 減半工資加上勞保生育給付,多數人合計後實質金額接近全薪。
- 計算例 月薪 36,000、未滿 6 個月時,產假工資 18,000 × 2 = 36,000;勞保生育給付 36,300 × 2 = 72,600;合計 108,600,約等於正常工作 12 週的收入。
老公(配偶)可以請陪產假,但「同性配偶」也可以嗎?+
可以;2019 同性婚姻合法後,《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對象不限性別。
- 已婚同性配偶 與異性配偶享有完全相同的陪產檢及陪產假 7 天(§15 第 5 項)。
- 同居伴侶 事實上同居但未登記結婚者,不適用「配偶」相關權利,但可請「家庭照顧假」(§20) 或「事假 / 特休」彈性處理。
-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經認領後,也算「配偶」概念中的生父。
- 實務證明 HR 通常會看戶籍登記,已登記結婚的同性配偶提出結婚證明即可;若 HR 不熟悉法令,可引用勞動部函釋。
我請了 6 個月育嬰假,老公也想請 6 個月,公司可以拒絕嗎?+
不可以;2021 修法後已明確,父母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各領津貼 父母各自向就保局申請,各領 6 個月育嬰留停津貼,合計 12 個月。
- 子女上限 每名子女育嬰留停期間最長 2 年(性平工法 §16),可由父母分配。
- 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公司缺人」「父母不能同時請」為由拒絕,違反可向勞工局申訴。
- 實務安排 提前 1 個月書面通知雇主;若擔心雇主刁難,可分散申請,例如你前 6 個月、配偶後 6 個月。
- 收入規劃 同時計算就保津貼,可由父母分擔家庭收入壓力。
2 年育嬰假結束我回去,發現位置被別人坐了!我能怎樣?+
這就是違反「復職保障」(性平工法 §17),應立刻書面主張並保存證據。
- 書面通知 立刻通知雇主:「依性平工法 §17 我已申請復職原職,請貴公司於 X 日內配合辦理。否則視為違法解僱,本人將請求損害賠償」。
- 蒐集證據 留下被取代的證據,例如座位、職務系統權限、新任者公告等。
- 勞工局申訴 向勞工局申訴;違反 §17 可處 2 萬-30 萬罰鍰(§38-1)。
- 勞動調解 依勞動事件法調解免裁判費,3 個月內可結案,可請求原職復職、工資補發、精神慰撫金,必要時也可請求資遣費。
- 實務結果 勝訴率高,許多案例最終取得復職、留停期間工資補差與 5-30 萬精神慰撫金。
⚠️ 不要簽署不要簽任何「同意調職」「同意離職」文件,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自願同意。
我是 5 人以下小公司員工,這些假我都能請嗎?+
大部分能;自 2023.3.8 起,原本排除的 5 人以下事業單位也準用性別平等工作法重要權利。
- 完全適用 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完全適用。
- 育嬰留停 育嬰留職停薪適用。
- 育嬰津貼 就保育嬰津貼適用,但需有就保投保 1 年以上。
- 可能例外 短期僱用、定期契約工作者部分權利不完整;5 人以下小公司雖適用,但實務上勞工密度低,雇主違法時被害人較孤立。
⚠️ 務必書面化5 人以下公司勞工請假務必書面化、保留所有對話紀錄,並善用勞動部 1955 專線取得書面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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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溝通比情緒抗議有效得多。一句「依性平工法 §17 我已申請復職原職」,分量遠超過十句「這樣對我不公平」。2023 年 3 月起連 5 人以下小公司都準用,別誤信「我們公司太小不適用」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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