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第三次說「下個月一定補發」,你的房租卻已經快繳不出來。台法通整理了欠薪類型、五年請求權、勞動事件法與墊償基金,讓你知道怎麼把薪水追回來。
我們不是律師,是把法條翻成白話的人。引用的每個條號都可以點進去,跳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對照原文。
✓ 每篇出稿前會有兩位編輯交叉核對條號和條文,再做白話化。目前還沒有合作的執業律師審閱,這部分還在找。
遇到這個狀況,你可能需要:
本來每月 5 號入帳的薪水,這個月拖到 10 號。老闆 line 過來說「客戶款項還沒進來,再等一週」,這已經是連續第三個月。
前同事去年在一間中型公司被欠薪 4 個月,每次催薪都被「下週一定發」打發。後來她直接走勞動事件法聲請調解,3 個月內法院核發暫時處分要公司先發 8 成積欠薪資。她事後說最讓她意外的是程序這麼快、又免裁判費,「早知道我兩個月前就該動」。
台灣對欠薪的法律工具其實完整:勞基法 §22-29、勞動事件法快速救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下面把 4 種欠薪場景的應對、5 步驟追討 SOP、雇主倒閉時政府代墊 6 個月、訴訟成本與時程,一次說清楚。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2-1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8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30-1 條、第 32 條、第 32-1 條、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1 條、第 49 條第 1 項或第 59 條規定,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可以,而且連續欠薪 3 個月已明顯需要啟動正式法律程序。
不合法;業績不好通常屬於雇主經營風險,不能任意轉嫁給勞工。
仍有機會拿到,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公司倒閉時的重要保護工具。
實務上常可在 3 至 4 個月內處理完,前提是資料準備完整。
可以追討,但工資請求權有 5 年時效,越早行動越有利。
發現欠薪兩個月內就該動。勞動事件法免裁判費、3 個月內結案、暫時處分可先發部分薪水。等越久同事越可能離職、紀錄越可能遺失、公司越可能變更負責人,這些都會讓追討難度倍增。
雇主倒閉也不是死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最高代墊 6 個月薪資加退休金,由勞保局直接撥款給勞工。1955 勞動部專線和法扶 412-8518 都是免費諮詢資源,不要因為「老闆消失」就放棄該領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