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班途中被車撞傷,公司卻說「還沒進辦公室不算職災」,醫藥費先壓在自己身上。台法通整理了職災類型、勞保與災保給付、雇主補償責任,讓你知道可以申請哪些保障。
我們不是律師,是把法條翻成白話的人。引用的每個條號都可以點進去,跳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對照原文。
✓ 每篇出稿前會有兩位編輯交叉核對條號和條文,再做白話化。目前還沒有合作的執業律師審閱,這部分還在找。
遇到這個狀況,你可能需要:
早上騎車上班的路上,被左邊的車子強行切過來擦撞,連人帶車摔出去。送急診時你還想著「公司今天有個會議要主持」,半小時後反應過來是不是該打電話跟主管請假。
前同事工地師傅幾年前從鷹架踩空摔斷腿,他第一個念頭是「自己沒踩穩、不能怪公司」。後來工會幹部告訴他,勞基法 §59 是無過失責任,即使勞工自己有疏失,雇主仍須補償醫療費和工資。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申請給付,醫療期間薪資補貼加上一次性殘廢給付前後拿到約 75 萬,公司想用「定期契約屆滿不續約」打發他,也被勞動局判定違反勞基法 §13 醫療期間不得解僱。
職業災害的範圍比多數人想像中廣:職業傷害、職業病、通勤災害都算。台灣有 3 層保護網——勞基法 §59 雇主補償(無過失)、勞保和災保給付、民事侵權求償。下面把職災認定、各層保護的金額、5 步驟申請 SOP、雇主常見規避手法的應對,一次說清楚。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 3 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關鍵特性:
2022 年實施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取代原職保條例,全民適用:
上下班途中事故原則上可能算通勤災害,但必須符合「適當時間、應經途中」等條件。
有可能,但重點在於能否證明疾病與工作內容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絕對不是;未投保勞保不會讓雇主免除職災補償責任。
不可以;職災醫療期間或停止工作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
能,但精神性職業病的認定門檻較高,必須把工作因素與疾病連結清楚。
受傷後第一個動作:立即就醫,並請醫師在病歷上明確記載「職業傷害」或「上下班通勤」。這張診斷書是後續所有程序的基礎,少了它後面層層補救都加倍困難。雇主沒投勞保也不影響你的權利,沒投保本身就是雇主違法。
醫療期間雇主不得解僱(勞基法 §13),「合意離職書」「自願離職同意書」「停薪留職同意書」這些文件絕對不要簽。1955 勞動部專線、勞保局、法扶 412-8518 都是免費資源。職災不是自己倒霉,是法律早就準備好完整保護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