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顯示六點下班,主管卻每天叫你留下做到十點,薪資單上仍然沒有加班費。台法通整理了加班費倍率、補休選擇權、雇主常見違法手法與追討流程,讓你知道少領多少錢。
我們不是律師,是把法條翻成白話的人。引用的每個條號都可以點進去,跳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對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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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個狀況,你可能需要:
連續一個月每天加班到 11 點才離開公司,主管只說「再撐一下這專案就好」。月底打開薪資單,加班費那一欄寫著「補休 12 小時」。問了 HR,她說公司政策一律補休不發現金。
前同事三年前離職時把自己這幾年的加班費一次追回。他在職時就偷偷蒐證:LINE 工作訊息時間戳、Teams 登入紀錄、信箱寄出時間、刷卡進出。離職後寄存證信函,公司一週內就提出和解。最後拿回 38 萬,比他原本想都不敢想的數字還多。他事後說,補休不是雇主的決定權,是勞工的選擇權,這點他在職時根本不知道。
《勞基法》§24 明確規定加班費倍率不可由雇主單方規避,§32-1 把補休或加班費的選擇權交給勞工。下面把 4 種倍率計算、補休 vs 加班費的選擇、雇主常見違法手法、5 步驟追討 SOP,一次說清楚。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以上(即 1.34 倍)。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以上(即 1.67 倍)。
實務計算(時薪 NT$ 200 範例):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雇主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給如下:
一、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以上(1.34 倍)。
二、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以上(1.67 倍)。
實務計算(時薪 NT$ 200):
《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雇主依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勞工依其意願選擇補休而放棄加班費者,應依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之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實務上欠加班費的常見手法:
多數情況不是真的;合法責任制必須符合勞基法 §84-1 的嚴格要件。
能否追討要看合約是否明確拆解,以及實際加班是否超過約定範圍。
不合法;加班費或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不在雇主。
可以,這類通常屬於隱藏工時爭議,法院看的是實際工作時間。
原則上超過 5 年的加班費較難請求,但時效中斷或例外情況仍要個案判斷。
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在職時偷偷蒐證、離職後一次追討。在職追討風險高,可能被穿小鞋甚至報復性資遣;離職後寄存證信函,公司多數會考慮和解避免訴訟。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 5 年,發現雇主違法後 5 年內都可請求,但越早越好。勞動事件法免裁判費、3 個月內可結案,訴訟成本極低。1955 勞動部專線和法扶 412-8518 都是免費資源,先問清楚再決定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