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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筱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77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怡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146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余雪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9,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蘭妙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402元,及如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思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697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宗祐(原名江宜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慶全企業社即劉素珍 代 理 人 陳哲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所示且未 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經其依法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296476),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