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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7號 原 告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趙麟偉 蔡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成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朱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永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徐洸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智敏 債 務 人 陳蕎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秦志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萬4,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