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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 官 林秋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所示。 三、兩造陳述: ㈠原告主張:原告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以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 雖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八百二十五萬零三百六十九元因疏漏未併入營業收入總 額申報,惟於未接獲原處分機關公文通
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所示。 ㈢參加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及參加人之爭點: 原告之系爭商標與參加人據以評定商標(如附圖二所示)是否近似? ⒈原告主張: ⑴本件原告之系爭商標圖樣上之中文「引爆」,與參加人據以評定商標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所示。 三、兩造爭點: 原告主張七十九年其自長誠公司取得之二十三張統一發票,係因委託長誠公司開 發設計證券業電腦化系統軟體合約支付價款而來,是否可採? ㈠原告主張: ⒈原告於七十九年與長誠公司簽訂證券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 官 林秋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 官 林秋華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 官 林秋華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 官 林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