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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王
所示之宣告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再者,本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皆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 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將其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其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一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具有殺傷力,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素行良好,因一時過失疏忽,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復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並獲得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