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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當等語。 二、受處分人則以:裁決書指受處分人違規超速行車,且未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 然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所在房屋因九二一地震全毀不堪居住而遷離,並立即向當 地郵局辦理郵件轉投遞業務,未料,仍未收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 紙在卷可憑。經此起訴審判,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本件係應科罰金之案件,爰不待其 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 六條,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交附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二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
所 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所 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