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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
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 五一號),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鑰匙一把,為被告母 親所有,業經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明在卷,雖係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惟不符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要件,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其經此 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七號 聲 明 人 即受刑人 甲○○ 右列聲明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事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
所示之物係被告梁棋正(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七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 三、經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物係被告李婉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 三、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並諭知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