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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欣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開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莙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瑋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林淑媛(即林饒秋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甲○○(即張瑞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張榮華(即蘇秀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張榮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林彩屏 陳文玲 周雲英 李碧秀 王鈺萍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