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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
。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子○○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另被告二人行搶時所佩戴之安全帽,雖係渠等犯罪所用之物,然均未據 扣案,亦乏證據證明為為被告二人所有之物,爰不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七七號〕,前經辯 論終結,茲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