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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廖允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
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所示之刑,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 案改造手槍一枝,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另扣 案之預製槍管之鋼條十一支、鐵製改造槍管一支、銅條七支,係預備供改造槍枝 所用,且屬被告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 十七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財務法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查被告壬○○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辛○○前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例等罪,分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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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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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