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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 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 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偽造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本件支票一張,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第四 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名吳燈梅)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
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江國棟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