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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允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載之菸類均為甲○物,請予單獨宣告沒入等情,並提出查緝 機關移案表、扣押物品表為證,本院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附 卷可稽,其偶因疏失,導致嚴重後果,經
所示之刑。查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本次乃因一時駕駛 失慎,致罹刑章,且犯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告歷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 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本件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較有 利行為人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公訴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 示之刑,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 ,該條第一項修正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