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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四十一條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而該 法條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 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示之刑,並審酌其 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所示之刑,用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