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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所示之刑,扣案之安非他命九包(其中七包毛重十.九 八公克,淨重七.四八公克,另二包毛重二十三.八公克,淨重二十三.四公克 )係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電子秤一台 、塑膠吸管二支、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所示之刑,並 就上開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以示儆懲。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零點三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 (毛重八點四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宣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丁○○ 乙○○ 丙○○ 己○○ 庚○○
欄、適用法條欄內,已分別記載「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但在「事實及理由」第二 項適用法條欄內,漏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顯係文字漏寫而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所示之刑,按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修 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 ,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存卷可考,被 告因駕駛不慎致犯本罪,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 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