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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項所示之物可證。 三、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爰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 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育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第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存卷可按,渠一時失慎, 偶罹刑典,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刑
。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在嘉義縣新港鄉公有零售 市場內,甲○○與乙○○發生口角,雙方均基於傷害他人之犯意,甲○○以拳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 案之白色飼料袋一個,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詳本 院九十年一月五日訊問筆錄),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
。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即黃金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特此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少連訴字第一一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