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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所示之刑, 以資儆懲。又扣案由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代保管中之金項鍊一條,雖屬被告所 有,惟係被告以盜取之前開現金四萬二千元中之二萬五千六百八十元向上揭當舖 所贖回者,應認該金項鍊一條係盜匪所得財物變得之財產利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上開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罪後坦承犯行,本院衡其經此論罪科刑教訓,應知警愓,信無再 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 紙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深表悔悟,坦白承認,
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