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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午,邀約章景棠、廖志明、李春 生(張春生之誤植)等人,前往被告前揭住處商討債務,嗣被告與章景棠發生爭 執,被告即掏出其於不
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紙在卷可憑,茲因一時失慮 而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警惕,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
。 本案經檢察官林嚞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村村長,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人員,而被告甲○○為被告乙○○之子,被告乙○○明知其並無取締暨維護道路 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О三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九十年二月十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期日另定,特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
。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僅因一時疏未注意,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表悔意,並與被害人家屬當庭達成和解(先行給付新臺幣十五萬元,日後再分 期給付二十一萬
第二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文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