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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至扣 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其所直承,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
所 示之刑,又查本件被告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之竊盜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 之電動賭博機具拾捌台、賭資壹佰元、香煙大衛杜夫拾捌包、煙券拾肆張係當場 賭博之器械及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賴 妙 雲 右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賴 妙 雲 右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稱:被告甲○○於前述時、地,酒後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車 輛,竟仍駕駛車牌號碼N七─三六OO號自用小客車,在
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四、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 告 甲○○ 原 告 乙○○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三五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 本案經檢察官胡平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
。 本案經檢察官曾昭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車鑰匙貳支,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 物,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查 被告前雖未曾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 表一紙附卷,然本件被告於事後仍未念昔日情分,屢次欲將事態擴大,並導致告 訴人因此而被學校退學等情,因認被告尚未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