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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
所示之刑,並 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稱:被告乙○○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酒 後駕駛車牌號碼BK—四二三0號自用小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稱: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許, 酒後駕車行經台南縣永康市○○路九0一號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本案經檢察官宋宗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行為後,刑 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關於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經修正為同法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之 吸食器燈泡一組,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塑膠袋一只,被告陳明 為其購買鎮定劑藥物之包裝袋,不能證明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扣案之鑰匙三支,其中一支為車主所留之鑰匙,另二支則係被告之房間鑰匙, 業經被告甲○○供明在卷,是該三支鑰匙,或非被告所有之物,或無其他積極證 據證明為供犯罪所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