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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供稱案發當時即以行動電話000000000 0號打一一○報案一節,經本院電話查詢臺東縣警察局一一○勤務中心及該中心 轉查首開車禍地點之行政轄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後回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進榮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所示之刑,同時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儆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 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其偶因過失罹犯本罪,犯後悔意殷 殷,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其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前
所示之刑 同時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 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 算一日,易科罰金」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八 二號),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 ),本院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保證書或保 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