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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並定於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六八九號),本院裁定 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