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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駕駛執照中之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職 業聯結車」等字樣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且事後坦承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四
所示之刑;又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 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之電池
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 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 四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段,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 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