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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末查被告對其十餘次竊盜前科,並經多次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刑案案紀錄簡覆表一紙附卷可參,猶不能矯正其惡性,對於犯罪毫不以為意, 且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沒有辦法,伊看到東西就想偷,一時糊塗,錢不
所示 之刑。末查被告對其十餘次竊盜前科,並經多次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刑案案紀錄簡覆表一紙附卷可參,猶不能矯正其惡性,對於犯罪毫不以為意, 且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沒有辦法,伊看到東西就想偷,一時糊塗,錢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存卷可稽,因圖便利一時失 慮致有本件犯行,經此罪刑之宣告,業足策其警省惕勵,無虞再犯,本院認所宣 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存卷可稽,因圖便利一時失 慮致有本件犯行,經此罪刑之宣告,業足策其警省惕勵,無虞再犯,本院認所宣 告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所 示之緩刑,用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所 示之緩刑,用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所示,以示懲 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所示,以示懲 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