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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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
第1項所示之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富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勝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且未陳報繳納該裁判費之價額計算方式及依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忠衛、洪浚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花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陳柏舟 送達處所:新北市中和宜安郵局第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國小字第19號裁定移送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1號 原 告 王雨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237元,應繳第一審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2號 原 告 言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晶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芝樺間損害賠償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4號 原 告 王藝霏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英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林家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林上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葉瑞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得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千峯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炳煌 訴訟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號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 告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怡彤 被 告 江政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