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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且被告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返 還餘款二十萬元予告訴人,業據告訴人陳明在卷,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參, 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國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扣案之油桶一個及塑膠管一條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 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扣案之油桶一個及塑膠管一條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 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