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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屏東縣私立經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陳美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潘淑婷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68號 原 告 何燕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葉吳蔭 訴訟代理人 葉秀華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高薰敏 鍾志彥 鍾志昂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劉維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723號 原 告 楊傅菊招 法定代理人 楊冬芳 被 告 張榆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碧娟發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謝瑞石即儷薪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宗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萬3,7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張攻心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品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58號 原 告 侯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品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65號 原 告 朱晉輝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丹尼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元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6號 原 告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7號 原 告 黃雨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保險給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89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即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92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博瑜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