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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鄞月秀 相 對 人 方偵讚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志仁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婉齡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芮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2,726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郁軒 債 務 人 曾澔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語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614元,及自民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鄭豐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210元,及自民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冉啓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6,799元,及自民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張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196元,及自民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俞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5,497元,及其中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何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1,816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郁唯即張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9,79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債 務 人 王賢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96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晏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00元,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哲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202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662元,及其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728元,及其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董金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王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890元,及自民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王馨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35元,及自民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莊雅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25元,及自民國1
所示之移轉管轄, 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