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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2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胡雅人 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0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000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志杰 代 理 人 許崇賓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蔡祐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維智、強茂租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紀映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錄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
第1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 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楊錦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風詩鈞 被 告 卓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起訴不合程式,且不備其 他要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林新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纖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蔡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時駿、林若涵、羅際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