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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恆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炳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敏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羿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安婕 一、債務人應向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清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財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玉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恩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
第四項內容。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林淑媛(即林饒秋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第四項內容。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