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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董子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肆佰元,及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陳德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肆佰伍拾肆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蔡博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伍佰貳拾元,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債 權 人 久展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維 非訟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 債 務 人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洪瓊貝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提出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
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
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