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1,458 筆裁判書提及「行使權利」
…28號宣告破產,依前揭規定,上開本票債權為破產債權, 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權利,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
…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
…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
… 強 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 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縱有恐 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 罪之 餘地(最高…
…定之定期給付債權,消滅時效應適用該條規定而 為五年,債權人若於五年間未行使權利,債務人即得拒絕給 付。查本件原告於111年12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時請求特休 未休工資,有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告與林杏濃內部關係,要非原告得以置喙。原告 本不得對抗被告基於股東身分行使權利,縱認被告確有對原 告提起另件非訟事件而有行使股東權之行為,亦難認原告法 律上地位有何不安之狀態,原告之主張實屬無據,自不足採 …
…前列豪樂門娛樂有限公司、張麗娜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麗莉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 3、次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 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 法第148條定有明文。而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 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
…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 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其構成要件,本罪被列於妨害自由 罪章,其保護之法益係個人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 基此,自保護法益之觀點,所謂「以強暴、脅迫使…
…,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柚子樹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 詎遭不理,甚至阻止原告進入巡查、行使權利,且擅自拆毀 原告招貼售賣土地之廣告布條,顯屬非是。被告無權占用系 爭兩筆土地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基於所 …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財產權 ,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個人應繼分比例予以處分或行使權利, 是債務人因繼承取得對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於遺產公 同共有關係消滅前,尚不得逕為執行標的。又系爭土地尚未 辦理債務人…
…罪所保護之法益,係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 現自由,其所謂之妨害人行使權利,乃妨害被害人在法律 上所得為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不論其為公法上或私法上 之權利,均包括在內。而是否妨害人行使權利,必須檢驗…
…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
…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
…通訊軟體催討亦拒不見面,已違反出 賣人之義務,伊自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權利,爰以民 事準備二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 、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上訴人給付16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