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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捌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利息,暨自民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通信貸款申請書、 立可貸專案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肆萬零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公 司變更登記表、營業執照、信用卡申請書、消費繳款資料查 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彙整資料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逾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如附表 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客戶消費明細、帳務彙總資料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客戶消費明細、帳務彙總資料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
第一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公 司變更登記表、營業執照、信用卡申請書、消費繳款資料查 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帳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客戶消費明細、帳務彙總資料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玖萬壹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客戶消費明細、帳務彙總資料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公 司變更登記表、營業執照、信用卡申請書、消費繳款資料查 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彙整資料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伍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壹萬柒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