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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零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參萬柒仟貳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陸萬肆仟柒佰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柒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零捌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參萬肆仟參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陸仟伍佰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陸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