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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陸仟零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參仟柒佰元,及按附表所示 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柒仟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玖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