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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 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96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 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零貳佰元自民國9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96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96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捌仟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捌萬伍仟零肆元自民國96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萬貳仟零捌拾元自民國96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叁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如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零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96年5月1日起至民國96年5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9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