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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等件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客戶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貸借據 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 、現金卡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持卡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透支借據暨約 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信用卡降額減息還款計畫申請書 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持卡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書暨約定書、貸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等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李愛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伍、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
第1項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暨 貸款約定書、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帳務值查詢、客戶 帳務查詢、訴訟標的明細表等件為證。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償勝金專用 申請書暨約定書、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訴訟標的明細表、 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第 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 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墊款明 細表、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第一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墊款明 細表、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帳戶 交易概要、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第1項所示之車牌、行車執照;與給付原告 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