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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財融 ⑵字第0920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財融 ⑵字第0920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財融 ⑵字第0920028794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消費帳款 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
第1項所示。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申請書暨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貸借據 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持卡人 計息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信用卡約定條
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附表、台幣放 款利率查詢、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生就學貸款暨借據、 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帳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518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524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528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534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