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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新臺幣貳 拾叁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1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 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第1項所示。 被告答辯略以:系爭本票非原告簽發。並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96年度票字第45394 號本票裁定卷查明無誤,復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96年7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 96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95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96年6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9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9.929%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 9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26%計算之利息被,暨自 民國9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玖仟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96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60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