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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玖仟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柒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伍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壹仟陸佰零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壹萬壹仟陸佰零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零貳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伍萬捌仟零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壹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