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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依附表所示 之利息、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肆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伍仟零陸拾伍元中之新臺幣貳拾萬零陸佰伍拾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參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拾伍萬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萬零捌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參仟伍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柒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捌仟參佰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壹仟零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拾伍 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伍萬柒仟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