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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9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張明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9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林綉蕙即林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捌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9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林振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9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蕭明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部分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9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王妤綺即王美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洪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潘
第1 項、第2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條款契約書、 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
第1 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送貨單、請款單、支票影本及台 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為證,且被告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中 亦不否認尚積欠上開款項,復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為正本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