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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金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雯(即陳秀雄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敦北衡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0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宏巨(興富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10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230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