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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貳 拾柒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丁○○應將車牌號碼168-CY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 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丙○○應將車牌號碼070-DA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 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捌萬參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參萬參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參萬參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另其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