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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參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玖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參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 九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肆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