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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萬壹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壹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玖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三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玖萬零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萬玖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利息,暨自民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